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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三大原則:第三方征信的獨立性原則、征信活動中的公正性原則、個人信息隱私權益保護原則。 五點共識:正確理解征信概念;個人征信機構不應太分散、準入門檻應較高較嚴;征信應堅持政治上的正確性;征信機構不能濫用客戶信息;征信產品運用場景主要還是在信貸領域。 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會在北京共同舉辦“個人信息保護與征信管理”國際研討會。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討個人數據保護、個人征信規范發展等議題,提出堅持征信三大原則,即第三方征信的獨立性原則、征信活動中的公正性原則和個人信息隱私權益保護原則;并達成了五點共識,即正確理解征信概念;個人征信機構不應太分散、準入門檻應較高較嚴;征信應堅持政治上的正確性;征信機構不能濫用客戶信息;征信產品運用場景主要還是在信貸領域。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在研討會上表示,在個人征信市場準入和業務活動開展中,強調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則:第一,第三方征信的獨立性原則。征信機構開展業務要客觀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體的支配。第二,征信活動中的公正性原則。征信業務活動應充分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確保政治上的正確性。第三,個人信息隱私權益保護原則。強調征信機構應防止個人信息被過度采集、不當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對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侵害,切實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正確理解征信概念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變化,在新的信息時代如何界定征信是頭等重要問題,有特定含義和功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 在研討會上,多位專家、學者均表示,對征信應該有正確認識。現在社會上對征信誤解比較多,大數據不是征信。征信和誠信也有區別,征信是跟資金有關的,跟資金沒關系的好像離征信比較遠,關系不是特別密切,而且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而不是僅看他的還款能力。明確這些概念有利于加深對征信本身的理解,這很重要。 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區金融基礎設施技援線負責人賴金昌在研討會上發言表示,市場中有不少人錯誤地把一切涉及數據收集和加工的活動都稱為征信,也有不少人把信息調查、數據挖掘、行業評比和排名應用程序的開發等都等同于征信;還有人把專業范圍內的征信混淆,涉及社會表現的誠信建設。這些都屬于對征信不切實際的、羅曼蒂克式的理解。 賴金昌還表示,近年來社會上有一個說法,說中國有超過13億人,卻只有3億人有信用記錄。實際上這個說法是不科學、不符合實際的。個人征信針對的是成年人,不是針對所有的自然人。另外,并不是每一個自然人都必須有借貸記錄。比如一個家庭,夫婦兩個人可能都在征信系統中,他們都有公共信息、身份識別信息,但只有妻子有借貸記錄,老公沒有借過錢,這種情況很普遍也很正常。 “目前,中國成年人口大約有10億多一點,征信中心目前納入了大約9.2億人,其中4.4億人左右有借貸記錄。加上社會上正規的個人信貸機構的覆蓋數,中國有接近10億成年人在個人征信系統中。這是非常了不起的。”賴金昌說。 對于大數據征信的說法,賴金昌表示這是不可以的,目前在世界上沒有看見任何人用大數據征信這個詞。當然,說沒有大數據征信的概念,不是說大數據里面的數據都不能用,有少部分數據可以用。這些數據應該符合征信的基本要求,數據來源應該是明確的,數據必須是客觀、準確的。這種概念應該清楚。要謹慎使用征信這個詞。在中國,征信這個概念應遵循《征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會議期間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個人誠信是對個人契約精神的評估,與個人合同履約狀況相聯系。社會誠信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規范,讓守信者方便、失信者受懲戒。現在各行各業發布黑名單、白名單,其實在很多信息中,個人的行為與資金并沒有關系。凡和征信有關系的,一般都涉及資金,個人征信信息的核心是個人信貸、賒購等信用交易信息,與道德信用不是一回事。 “征信是對客戶還款意愿的評估,與社會誠信有所不同,大數據的行為分析與還款意愿的關聯性還有待驗證,因而要對以上活動有所區分。”吳曉靈表示。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透露,根據有關方面建議,在公安部、有關部門支持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已經啟動。今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審議通過了《司法解釋》。目前這部《司法解釋》正等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委員會審議,審議完成后將盡快對外發布。 “什麼是公民個人信息?到底包括哪些東西?比如征信信息,在公民個人信息當中屬于什麼地位?屬于高度敏感信息還是一般敏感信息?抑或是一般公民個人信息?這類問題,都將在《司法解釋》中得到明確回應。”喻海松說。 個人征信機構不應太分散準入門檻應較高較嚴 在討論個人征信機構準入問題上,專家意見比較一致,強調個人征信機構的數量不能太多。根據個人信息數據保護的要求,個人征信市場準入門檻應該比較高、標準應該比較嚴。 吳曉靈在論及金融業務和個人信息敏感性時表示,征信產品從經濟學上來說是“有條件的公共產品”。因而由政府或行業成立公共征信機構成為各國的一種選擇。但市場的要求是多樣、多層次的,因而還需要一些商業化的征信機構作為補充,深耕細分領域,為市場提供高效的服務。但這種機構是有限競爭的,不能太分散,要有較高的門檻。 在談及中國個人征信市場秩序時,賴金昌表示,中國市場上存在太多自稱為征信的機構。有媒體報道說“千家征信機構破土而出”,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不可能存在1000家征信機構,也不會有任何銀行、金融公司或者金融集團會出面單獨組建、控制或者運營一家真正的征信機構,正常市場上是沒有人會這么做的。曾經有一個國家試圖這么做,結果失敗了,希望中國不要走這條路。征信要解決的是匯總和全面的問題,這種類型的機構不可能太多。 賴金昌認為,未來中國的征信市場結構可能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就是全面征信機構。不可能太多,估計也就3家左右。第二個層級是專業征信機構。專業征信機構在某些領域有專長,可能在保險、信用卡和零售信貸領域。第三層級是數據服務公司,或者是風險管理服務商。 吳曉靈強調,個人征信不是資本逐利的新領域,而是專業性強、監管和合規性要求更高的行業。成功運作的個人征信系統建設周期長、資金投入大、需要長期研發和艱苦工作。國內的個人征信機構在未來發展中更應注意把基礎性工作做好,要把基礎打牢,一味地追求跨越式發展,并非好事。 征信應堅持政治上的正確性 陳雨露表示,征信業務活動應充分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確保政治上的正確性。征信產品主要是用來解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信用違約風險問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普惠金融發展。既不能將征信產品當作把人分為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工具,也不能應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動,背離征信的本意。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萬存知表示,現在大數據掌握的信息很多,根據這些信息能判斷某個人在哪兒工作、工作單位怎么樣、朋友圈都是什麼樣的人、居住的社區環境怎么樣等,還可以知道這個人的消費水平、消費習慣、支付能力等,然后據此進行信用評分。 “作為一個商業組織做市場營銷,通過這種方式無可厚非。假如要把這種方式當作征信,把人們劃分成不同的人群,分成三六九等,給予不同的待遇,我覺得這樣做恐怕有問題。這種理念和做法帶有歧視性色彩,在政治上是不正確的,不能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而且也經不起理性反思。”萬存知表示。 賴金昌也表示,征信機構除了開展正常的征信業務之外,為客戶進行市場營銷提供數據服務,為客戶以更低成本找到其需要的客戶,這種做法在其他國家的征信機構是不多見的。征信機構做大數據服務的時候要遵循有關法律,比如《合同法》。如果涉及受監管的數據,比如金融業數據,就要遵循金融業方面的法律;涉及醫療數據的,就要遵循醫療數據方面的法律。 征信機構不能濫用客戶信息 陳雨露表示,要平衡好一對關系,這對關系是指商業化應用所需的數據自由流動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一方面,數據的收集、整理和應用是征信行業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動的數據,征信在防范信用風險、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可能無法充分地顯現;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場機構個別內部人員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違法買賣數據、危害信息主體權益的動機。 陳雨露強調,征信行業必須在信息共享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動態平衡中前進,關鍵是要讓信息在安全、合規的前提下自由流動,充分釋放信息流動所產生的紅利。 建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黃志凌表示,在互聯網應用普及和大數據產業快速發展的時期,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個人信息是最有價值的經濟資源,不僅承載著個人權益和隱私,而且關系到商業機密、企業信譽甚至國家安全。未來信息化程度會越來越高,在個人信息高度數據化的背景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大家都將會成為“透明人”,同時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基礎。 “當下中國面臨比較嚴峻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違法犯罪的態勢。公安部從2016年4月開展打擊侵犯網絡公民個人信息工作,半年時間查獲了290億條個人信息。”喻海松表示。 多位專家表示,對于征信機構來說,要從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個人隱私權益方面出發,所有信息使用應該授權,應該確定特定用途,不能一次授權反復使用、無限使用。 吳曉靈表示,要堅守征信的基本準則,在征信活動中堅持公平正義,不能形成對客戶的歧視,不能濫用客戶信息,不能侵犯個人隱私。 中國工商銀行管理信息部總經理蘇宗國認為:“信息主體要享有知情權和異議權,商業銀行要做好管理,泄露信息單位和責任人都要受到處罰,對信息主體受到的損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周漢華看來,現在每個人的信息被大量數據控制者控制在手里,進行大量的數據精準匹配。“每個人都處于裸奔狀態。”尤其是在過渡階段,很多企業為了利益,鋌而走險,濫用數據。因此,獲取個人信息的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效建立個人數據保護制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周漢華建議,征信機構要善待這些個人信息,合法合規使用這些個人信息,履行社會責任,這是非常重要的。 黃志凌建議,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一方面,國家征信部門可以授權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更廣泛地收集個人經濟活動和金融交易數據,并依據行政法規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關數據報送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透過征信中心廣泛收集和篩選,向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數據主體提供相應的個人信用服務和個人征信服務;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盟數據保護條例和美國消費者隱私權利法案等相關法規的制定經驗,總結我國公民信息泄露的原因,從源頭治理,盡快推出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吳曉靈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基礎性的問題。大數據利用和價值挖掘不能以犧牲個人人格權、財產權為代價,科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終極目標是讓人類更安全、更自由,通過構建數據保護制度,確保數據主體的充分權利,促進個人數據在產權清晰、保障有力的制度框架下發揮更大的價值,征信市場才會擁有穩定發展的基礎,征信業才會擁有健康發展的未來。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部副總經理姬南表示,我國個人征信系統在歷時12年的建設過程中,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雖然出臺了很多舉措,但是畢竟接入的機構多、服務內容多。未來將在以下方面加強業務上的拓展,包括采集更廣、更深的信息,包括接入更多符合條件的機構,加強對數據的管理,提升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加強數據的完整性;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嚴格對信息的合規使用,防止信息泄露。 征信產品運用場景主要還是在信貸領域 “征信的結果也要區分應用場景,主要用于金融活動領域而不要隨意拓展。”吳曉靈認為,大數據利用和價值挖掘不能以犧牲個人人格權、財產權為代價。她強調,在征信業中建立防控措施,尤其要關注對銀行端系統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賴金昌表示,由于金融領域涉及金錢損失概率比較高,所以在金融領域數據保護的要求應該更加高一些。征信收集的數據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它的目的也是很有限的,它提供的服務一般來說僅限于征信系統的會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表示,征信是為信用、為金融風險服務的,也是為個人信用信息進行一個服務活動,提供信用報告。 周漢華在會議期間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征信是為金融服務,核心是要防范金融風險,促使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實現信息透明。” 姬南表示,征信服務內容是個人信用報告、個人評分以及重要信息提示。這幾類產品核心的信息是從金融機構采集的個人信貸信息,主要是反映信息主體在借貸、擔保、使用信用卡等金融領域中的借款和還款情況。 在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姬南介紹說,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按照國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嚴格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對計算機系統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安全的機制,包括系統的物理安全、網絡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這些具體的技術手段。金融機構在查詢信息主體的信用類報告時,第一要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以及人民銀行的要求,必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并且對用途作出說明;第二必須在允許范圍內進行查詢,不得以員工招聘、員工晉升等用途進行信用報告查詢。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艾茜認為,目前我國征信業在個人數據保護方面成績斐然,有央行征信管理機構這樣的專門監管部門,建立了金融數據庫和差別化監管等措施。但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不足。艾茜建議,要確立個人數據使用邊界及數據有限原則,征信業的信用數據只用來處理信用問題,社會信用問題屬于行業監管范疇,比如行業組織內部建立信用數據、建立行業黑名單等,則屬于另外一個問題,跟征信不是一回事。 研討會還對目前人們比較關注的個人征信機構牌照發放的問題進行了討論。“發放個人征信牌照前提是達到監管標準”,萬存知表示,從目前情況來看,8家進行個人征信開業準備的機構暫無一家符合標準。未來對于符合監管標準的個人征信申辦機構,人民銀行將在審慎穩健的前提下審核發放個人征信牌照。 征信和誠信有區別,征信跟資金有關,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而不是僅看其還款能力。 征信產品主要是用來解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信用違約風險問題,既不能將征信產品當作把人分為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工具,也不能應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動,背離征信的本意。 征信的結果要區分應用場景,主要用于金融活動領域而不能隨意拓展。征信是為金融服務的,核心是要防范金融風險,促使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實現信息透明。 要在征信活動中堅持公平正義,不能濫用客戶信息,不能侵犯個人隱私。征信機構要合法、合規使用個人信息。 未來我國的征信市場結構可能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全面征信機構;第二個層級是專業征信機構;第三層級是數據服務公司或者是風險管理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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